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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1日起我国港口内贸船舶收费调整
时间:2005/7/26    点击:2796次
  本报讯 日前,张春贤部长签发了今年第8号部令,公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(内贸部分)》(具体法规见本网站政策法规专栏)。此规则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。   该规则是7月14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,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而公布的。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、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(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)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(另有规定除外)计收港口费用,均按此规则办理;各港与香港、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,除另有规定的以外,比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(外贸部分)》的规定办理。   规则包括“总则”、“引航、移泊费”、“拖轮费”、“系、解缆费”、“停泊费”、“开、关舱费”、“货物港务费”、“港口作业包干费”、“货物堆存保管费”、“驳船取送费”、“其他”和“附则”第12章共46条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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